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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111年「兒少家庭促進追蹤訪視關懷服務方案」招募家庭關懷訪視員(以下稱家關員)一案

主旨:函轉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111年「兒少家庭促進追蹤訪視關懷服務方案」招募家庭關懷訪視員(以下稱家關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稱家防中心)111年1月19日桃家防字第1110001374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係本府家防中心招募家關員,針對該中心評估有需求之兒少及其家庭進行訪視關懷。預計3月初辦理兩天教育訓練課程,凡完成教育訓練及2次見習,符合資格者且經評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正式家關員。

三、本方案內容如下:

(一)招募對象:

1、社區發展協會。

2、具熱忱之社會人士、防暴宣講師及具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者(如社工、保母、護理師、照服員、退休或待業教師、曾任寄養家庭人士等)。

轉知財團法人護理人員愛滋病防治基金會辦理111年度「愛滋病微電影創作選拔」活動

主旨:轉知財團法人護理人員愛滋病防治基金會辦理111年度「愛滋病微電影創作選拔」活動,請各校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5562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事宜,請逕與財團法人護理人員愛滋病防治基金會張小姐聯絡,電話:(02)25317575;傳真:(02)25677585;E-mail:napf@ms29.hinet.net。

三、檢附基金會函文及旨揭活動實施辦法各1份供參。

轉知社團法人中華專業人才協會訂於二、三月份舉辦「執行業務必備職能培訓計畫」,請同仁參閱

主旨:為協助人資、財務、法務部門,辦理民國111年度《人事管理、績效考評、財務稅務、契約審閱》作業,謹訂二、三月份舉辦「執行業務必備職能培訓計畫」,敬請惠予公告並薦派人資、財務、法務部門人員參訓。

說明:

一、「民國111年度執行業務必備職能培訓計畫」包含:

1.二月十八日「事業單位、雇主、人資-職業災害責任、工資補償、爭議疑義」

2.三月十七日「人事管理與主管必修-績效考評、獎勵懲戒、調職解雇」

3.三月廿五日「企業法人公司必修-律師帶您讀契約、商務契約簽約審閱權益」

4.三月廿五日「2022會計師解析-稅務新訊、跨境電商、網路銷售、營業稅」

二、參與受訓之學員、講師、工作人員,均需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教育部」公告防疫指引,確實執行相關防疫與疫苗施打作業。

三、因應社交距離考量,本系列梯次有人數限額,建議盡速報名保留名額。相關資訊與報名簡章,請詳閱附件 。

四、全程參與學員可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登錄「公務人員學習時數」積分時數 。

有關聘僱人員因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其請假疑義如下說明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WebITR差勤系統因應旨揭規定修正部分,人事總處已完成程式調整,並將陸續進行版更,版更前得參考原函附件「WebITR系統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調整假別日數。

轉知桃園市政府來函,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三、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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