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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8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825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内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一百十四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1份

主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一百十四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1份,請查照並惠予公告週知。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8月7日原民綜字第11400375341號公告暨114年7月17日原民綜字11400330661號函辦理。

二、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本(114)年5月30日經總統公布,條文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且原住民得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三、該會依前開規定已於7月17日發布「修正一百十四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為保障族人依法申請休假權益,以及機關單位與雇主應依法給假避免違法,隨函檢附常見問答集,敬請惠允協助宣導及轉知所屬(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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